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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沪财税〔2010〕50号
2010-07-07

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【归 类 号】QB2-02

【发文编号】沪财税[2010]50号

【发文单位】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【颁布日期】2010-7-7

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

各区县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财政监督局、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,本市增值税、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,具体内容明确如下:

一、增值税起征点

1.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;

2.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;

3.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(日)销售额200元。

二、营业税起征点

1.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;

2.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(日)营业额100元。

三、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,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。

四、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。

五、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,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。

特此通知。

上海市财政局

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
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二○一○年七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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